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履行工作任务,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预算经费(包括科研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主要包括因公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实报实销。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其他原因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最高等级标准: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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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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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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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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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或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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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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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
正高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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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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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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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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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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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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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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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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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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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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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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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要从严控制。其他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高一级别交通工具,需提供说明并经单位领导加批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按其他人员应该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给予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得自带车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车出差,如果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出差的,须填写自带交通工具费用明细单并经单位领导加批同意。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见附件。
第十六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相关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80元限额凭票报销。由单位派车或包车的,不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学习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一)教职工离开芜湖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在途时间计发伙食补助费;食宿自理的,按标准报销住宿费和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培训、学习、进修、访学等的差旅费
(一)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访学期间差旅费报销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访学且必须由学校开支住宿费的,在规定住宿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进修学习费中已含住宿费的不再另报住宿费)。
(三)教职工参加短期(一般指一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的凭有关通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自理的,按标准报销住宿费和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按规定探亲,其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按其他人员标准直线距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具体按人事处核准数据办理。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报销一天住宿费。
(二)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可按规定凭据报销,不得租赁车辆。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一次20元标准凭票报销,探亲期间的伙食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四)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凭机票按直线车、船费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五)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第八章 本科生、研究生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参加实习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教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科生、研究生和在职人员一道参加会议、比赛等活动,报销差旅费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离开芜湖市外出调研、受导师委托参加学术研讨会等报销差旅费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经费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没有住宿费票据的只按在途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和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离开本市接送有关专家当日往返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若一天多次离开本市往返接送有关专家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包车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应与包车费一并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支及报销由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借支差旅费,实行一借一清、一借一报原则,前账未报,不得再借;不允许一次借款,多次冲报;多人一同出差,借款与报销必须同一人办理,不得你借他报。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一律不得跨年度报销(12月20日后出差的在下一年度报销)。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与差旅费一并报销(按照开支内容分别填写报销单据),不得分次单独报销。
第三十条 教职工报销差旅费及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交通费票据遗失,必须出具情况说明,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最低票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寒暑假除外)不报账,财务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13〕4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