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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关于调整我省高校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添加日期:2007-08-02 

    有关省属高校:

        为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体育等专业,1994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提高了上述专业奖学金标准,高等院校师范、农林、体育等专业的学生,每年享受的专业奖学金为500元。这对激励广大考生报考师范和艰苦行业的专业,选择从事教师职业,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改变了大学毕业生由国家统包统分的做法,实行学生上学缴纳部分培养费用的收费制度改革和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改革。部分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并非从事教师职业;同时,国家也拓宽了教师的培养途径,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也可从事教师职业。为此,改革我省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办法势在必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校师范专业奖学金由逐年发放改为毕业后一次性发放,体现教育的公平、公正,鼓励优秀人才竞争教师岗位,缓解师范院校资金严重短缺的状况,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协调、健康和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学生待遇不变的原则;

            2、高校投入份额不减的原则;

            3、享受专业奖学金与实际从事职业相统一的原则;

            4、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三、具体措施

            1、我省高等院校师范、农林、体育等专业的学生,每年享受的专业奖学金标准不变为500元。相应经费来源按原供给渠道解决,列入其所在学校的年度预算,由学校安排用于资助困难学生方面。

            2、从200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对发放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即师范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再发放专业奖学金,凡毕业后在我省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在报到后由接收单位开出报到证明,并附派遣证复印件,由培养院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专业奖学金从学校提取的学生奖贷基金中列支。专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及实施办法由各校自定。2003年秋季前入学的师范专业在校学生,仍按原办法发放专业奖学金。

            3、师范专业学生毕业离校时,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学生就业协议和工作岗位性质的审核,保证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与实际从事教师职业相一致,并在学生派遣证上注明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等级和具体数额。

            4、高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师职业的,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中可规定相应年限的服务期。对不满服务年限离开教师岗位的,应一次性返还所发的师范专业奖学金,由原用人单位收取用于师资培训。

            5、我省高校农林、体育等专业的学生,仍按原办法在学生学习期间发放专业奖学金,资金从学校提取的学生奖贷基金中列支。

            6、关于高校学生专业奖学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有关要求

            1、各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思想障碍,澄清模糊认识,识大体、顾大局,以积极的态度支持拥护这项改革,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确保学校的稳定。

            2、高校师范专业奖学金政策调整后,有关高校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奖、贷、勤、补、减等多元化资助体系,积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和学习的基本需要。

            3、对接收高校师范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各高等师范院校应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定向奖学金,或帮助学生归还助学贷款,具体办法由所在院校与用人单位商定。

            4、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后,有关高校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以及学校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措施告知新生,以争取学生及其家长对这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5、有关高校执行本通知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教育厅。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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