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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安徽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日期:2007-08-02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安徽师范大学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保障学校财务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内借款均实行一借一报、一借一清,凡前账未报的,不得再借,一次借款,不得分次冲报,合同规定分期付款除外。借款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财务处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时间、金额、原因和应报销冲账时间等情况,建立借款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借款人需及时办理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不同类型的借款冲报与还款期限规定如下:

       (一)出差借款:出差返校后10天内。

       (二)攻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及教职工非学历进修借款:短期学习的,在学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跨年度学习的,在年底前办理报销。

       (三)基建、维修工程款:根据合同进度付款,在办理下一笔借款时,须将前一笔借款冲报。

       (四)购置大型设备借款:根据合同的规定,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五)教职工因病住院借款:出院后15天内办理冲报手续。

       (六)学生医药费借款:办理医疗保险理赔手续并获理赔后的15天内。

       (七)学生实习经费借款:学生实习结束后15天内。

       (八)购买零星物品、资料及缴纳电话费等借款:借款10天内。

       (九)其他借款:由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销冲账期限。

        第五条  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冲账的须书面说明理由,经单位分管经费的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务处同意,数额较大的,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延缓报销。否则,将从借款人和审批人工资中按下列办法扣还。

       (一)借款额小于月工资的,从经办人的工资中一次性扣除;借款额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第一次扣500元,再不冲报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每月扣除借款人的全部工资(取百元整数),并从第二个月开始按同样方法同时扣除审批人的工资,直至扣足借款额或办理冲报借款手续为止。

       (二)研究生借款的,比照前款从研究生生活费和审批人工资中扣还。

       (三)由于审批人把关不严,造成无法扣除经办人工资的,从审批人工资中扣除,多人审批的扣最后审批人的工资。

        第六条  对以各种名义借款套取现金而挪作他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不归还的单位和个人,除作以上处理外,学校将另行研究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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