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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添加日期:2007-08-02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费收入是高等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学费能否按时足额收缴到位,直接影响到学校各项工作的运转。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费收缴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督促学生依法施行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同时,要积极开展帮困助学工作,完善“奖、贷、补、减、助”等资助体系,鼓励开展勤工助学,大力推行助学贷款,培养学生的艰苦创业意识、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校内凡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要优先安排给学生,鼓励学生利用实践实习、课余、节假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缴费能力,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师范大学学生

                                        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实行缴费上学。《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为全面落实高等教育收费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学生学杂费能够按时足额收缴到位,现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生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代支费等。凡在我校注册入学的学生,均应按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杂费。

        第二条  学校在组织收费前,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要求向学生公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三条  学校统一为学生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校园一通卡),学生在收到缴费通知后,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学杂费足额存入个人储蓄账户。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从学生个人储蓄账户上自动划转应缴学杂费,并将学生交费收据通过各学院送交学生本人。

    第五条学生凭交费收据向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没有按时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办理注册手续。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办理注册,并通过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等途径及时筹集学杂费。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学校审定,及时向各学院反馈学生缴费情况;学生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学杂费收缴的协调或组织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各学院负责学生学杂费收缴的催缴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收费管理规定,将学杂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要求及时通知学生,调查了解学生欠费原因,并积极通过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等途径,切实解决经济困难学生欠费问题。

        第七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对收缴学费98%以上的部分由各学院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对困难学生的补助,也可部分用于奖励对收缴学费作出贡献的学院相关人员,包括学院书记、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等;对学费收缴率达不到98%的,则在当年年终分配时按差额的相同比率扣减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学院上述相关人员的年终津贴。

        第八条  结合学分制的实施,允许学生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筹措学费,鼓励学生进入社会自主创业后,再回到学校学习,在规定年限内对已修学分予以承认,努力创造大学生成才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普通全日制学生,在规定的缴费期限(每学年开学初,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延迟到当年期终考试前)内,无特殊原因未缴清学杂费者:

            1、不得参加当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的评比;

            2、该学年第二学期不得报到、注册;

            3、毕业生在毕业前没有缴清学杂费的,学校暂缓颁发毕业证书和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每学年开学初按本专业规定的年收费标准缴纳,学年结束按本人所修学分结算一次,不足补缴,结余可转下一学年使用。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类学生,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清学杂费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毕业生在毕业前没有缴清学杂费的,暂缓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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