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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收费行为的通知
     添加日期:2007-08-02 

    各部门、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校内各种收费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稳定,现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高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计[2004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学校的各项收费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的发展与稳定,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高校各项收费的监督与检查,高校的各项收费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财经、物价政策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对未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各项收费一律停止,切实维护学生利益和学校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校内收费行为。校内各种收费必须报经学校批准同意,否则视为乱收费。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收费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需新设立的收费项目

            1、收费单位提交收费书面申请报财务部门,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理由、收费标准、成本核算及收入分配比例的建议;

            2、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内容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方案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3、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讨论后向物价部门报批。

       (二)主办或承办相关会议需收取会务费的,凭会议通知和分管校领导批示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收费统一归口管理。凡经过物价部门、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的收费,原则上应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关收据。有些代收代支项目也可在征得财务部门同意后由本单位代收,但必须做到:使用由财务部门提供的票据;所收款项及时送交财务部门,严禁坐支或公款私存。

        四、《安徽师范大学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校财字[19992号)是学校收费票据管理文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于使用“行业专用收费收据”收费的,其所用收据应由校财务部门监制,严禁自制、自购收据或打“白条”收费、无票据收费,更不能弄虚作假套用收据。

        五、对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及场地、设备进行办学等发生收费行为的,其收费项目及标准也要经过学校批准同意,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提供收费票据。对未经学校批准的收费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其全部收入或责令其退还外,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从严查处。

        六、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开设银行账号和擅自使用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入交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今后一旦发现“小金库”问题,学校将对有关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相关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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