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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关于调整创收经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校财字〔2010〕1号)
     添加日期:2010-03-31 

    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学院、各部门的创收积极性,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前提下,利用现有的优质资源进行创收,让创收单位获得更多资金支配权,缓解学校资金供求矛盾。经研究,对《安徽师范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071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自201011日起试运行一段时间,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有关调整事项如下:

    一、学校投资建设的计算机教室、电子阅览室、实验室等,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对外开放,按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适当收取费用,该项收费要实行全成本核算。按总收入的5%上交学校作为资产折旧费用;15%入学院教学维持费,用于设备维护维修;其余80%入学院代管专项,用于支付水电及管理费用。

    二、利用学校人才、科技资源、设备条件为社会提供环境评价等技术、咨询服务等收入的10%上交学校;利用学校的信息资源开展的光(磁)盘、磁带复制收费、国内及国际联机检索费、专项检索费、文献传递费、课题查新费等业务,按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收费,该项收入的10%上交学校。

    三、经批准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创收的,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按下列比例分配:如需向使用单位提供后续服务的,收入的10%上交学校,90%由提供后续服务的单位使用;如不提供后续服务的,收入的50%上交学校,50%由承办单位使用。

    四、各单位在教学计划外或向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短训班等,办班地点不在校内的,其收入的5%上交学校;办班地点在校内的,其办班收入的10%上交学校。办班的全部成本由举办单位自行承担。

    五、经批准从事复印、装订服务业务的,如对外承包经营,承包收入的20%上交学校,如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外服务的,应将其工资返还学校后,按余额的10%上交学校。

    六、为加快图书资料的流通速度,提高图书资料的使用效率,图书管理单位收取的图书借阅逾期费用的40%上交学校,60%留本单位使用。

    七、各单位教学、办公使用的校有资产一般不得出租,经学校批准出租的,其租金收入的70%上交学校,20%入教学维持费或办公经费,10%留本单位使用。

    各单位创收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全额上交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部门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其中各单位留存部分由单位审批使用,不得坐支、截留、隐匿、私分等。文中未列举的创收项目及分配办法,根据或参照原办法执行,无法参照的,须经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或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

     

     

     

    安徽师范大学

    二○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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