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出国报销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现就出国费用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国报销均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外事部门出国批件(包括人员名单);
2、培训通知、会议通知、访问邀请函等;
3、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出国代理事项协议;
4、出国公示。
二、请将今年已出国未报销的出国费用及12月20日前拟出国所需经费预算分别统计汇总(纸质签章一份)后,于9月25日前报财务处资金管理科备案(联系电话:5910140)。
三、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备案而造成出国费用无法报销的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