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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在我校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校办字〔2009〕20号)
     添加日期:2009-11-04 
    关于在我校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学校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措施,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服务承诺制 

     2、责任追究制

     

                        安徽师范大学

                      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向师生做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特制定服务承诺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部处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承诺内容:

    1、承诺首问服务。严格按照校“首问负责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办事人申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2、承诺高效服务。对于办事人申办事项属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且符合相关规定,资料、手续齐全的,做到当场办理;暂不能办的,按一次告知服务的要求给办事人明确的答复;对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3、承诺一次性告知服务。对前来办事人员手续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

    4、  承诺限时服务。按照学校“办文办事限时制”规定和要求执行。各类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通知办事人。

    5、  承诺规范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要科学、明晰并对办事人公开,为办事人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6、 承诺文明服务。工作中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待人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7、 承诺廉洁服务。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坚决杜绝乱收费、滥用职权等谋取私利的现象发生。

    第四条 承诺监督。通过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和监督邮箱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受对违反承诺行为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违诺处理。凡违反服务承诺制者,按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由安徽师范大学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首问负责制、办事办文限时制和服务承诺制,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行为,不断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遵守学校和部门的工作制度,对师生合法权益、公众利益和学校工作乃至学校的发展造成损害或其它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凡属以下责任追究条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等资格。

    1、无故迟到、早退、串岗或中途退岗的;

    2、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影响工作的;

    3、  首问责任人态度冷淡,不能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4、  对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的事项而未办理的;

    5、 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6、  无特殊理由,未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的;

    7、    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并调离现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不遵守考勤制度,致使工作被耽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出现人为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3、   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4、    态度粗暴、办事推诿并刁难办事人员,引起办事人员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并得到办事人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组或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安徽师范大学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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