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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安徽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指南
     添加日期:2007-07-12 

    各位师生朋友:你们好!

    欢迎您前来办理报销业务! 我处全体财会人员将满腔热忱尽可能地为您提供快速便捷的优质服务。

    在您准备来我处办理报销业务之前,请您仔细浏览我们为您编写的这份《报销指南》,这将有助于提高您的办事效率,节省您的宝贵时间,同时也有利于您监督和帮助我们改进工作。以下就我处办理报销业务的时间、地点、报销前的准备工作、各项报销业务的要求、办事程序等,为您逐一进行介绍。

     

        一、报销时间: 

    由于财务工作“日清月结”的特殊性,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须预留内部对帐、结帐以及处理其他会计业务的时间,同时也要与银行的营业时间相适应,因此,我处对外办理报销业务的时间为:

    上午:810------1100(赭山校区)

                915------1130(花津校区)

    下午:1400----1630(冬季)(赭山校区)

    1430----1700(夏季)(赭山校区)

    1300----1600(花津校区)

    下列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办理报销业务:

    1、每周三下午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2、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结账、对账时间。

    3、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4、全处人员参加各级组织召集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5、进行必须由全体财会人员倾力协作、共同完成的工作(例如年终决算等);

    6、负责某项业务的会计人员因故不在岗位,而其他会计人员又无法替代其工作;

    7、其他事先无法预料的突发性情况(如停电、网络故障等)

    上述第45项情况发生前,我处会临时在校园网的公告栏内发布告示,请您注意及时浏览。

     

        二、基本流程 

    第一步  报销人从学校校园网财务处网页下载借款、领款、报销用单据;

    第二步  报销人根据报销内容选择填写借款单、领款单或报销单;

    第三步  报销人将填写好的借款单、领款单或报销单请经费开支负责人审批;

    第四步  报销人携带经审批的借款单、领款单或报销单及原始票据、经费卡等到会计科经审核制单、复核,然后办理转账或领取现金。

     

        三、基本要求   

    (一) 凡办理报销、借款、领款等会计事项,需按内容不同分别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费用报销单》或《安徽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安徽师范大学借款单》及《安徽师范大学领款单》,报销飞机票和餐饮费还必须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工作人员乘坐飞机申请单》和《安徽师范大学业务接待用餐呈批单》等。

    (二)报销单据要求

    1、报销单据所列项目应由经济业务经手人填写齐全、详细、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刮擦。

    2、报销单据必须经经费项目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3、报销原始票据背面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审批人不得作为证明人或验收人。

    4、纸张较小的原始票据必须整齐地粘贴于报销单后,单据较多可另附纸粘贴。

    5、转账业务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银行账号、收款单位银行开户名称、收款单位所在省、市、县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发票上所盖单位公章一致,否则不予转账。

    (三)原始凭证要求

    原始凭证是指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等取得的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也包括个人领款的收条,市场上购买农副产品时出售者出具的收条等),是财务报销的重要依据。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凭证和学校自制凭证。用于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内容齐全。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2、印章规范。外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上必须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和出票单位的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盖出票单位行政公章的发票属于无效发票不予报销。
      3、真实合法。报销人所持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报销人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刮擦, 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原始凭证其他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或由原开出单位提供原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学校财务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校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6、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7、校内收据:只有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安徽师范大学校内划拨单》,可以作为校内单位之间的凭证。

    (四)审批要求

    1学院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经院长审批或加批,或经院长书面授权的其他院领导审批。院长借款、领款、报销需学院党委(总支)书记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2、学院以外的单位经费支出必须经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主要行政负责人借款、领款、报销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3、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经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借款、领款、报销需其所在单位领导或科研处领导审批。

    4、有些经费支出还必须校领导加批。


        四、特殊要求

    (一)必须校领导加批事项

    1、一次性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5000元以上的医药费借款与报销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接待费用和劳务报酬需要学校报销的(含省教育厅和学校设立并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4、引资项目的奖励须校长审批。

    5、工作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的,须事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6、在现金开支范围外,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现金支付的,须书面说明理由,5000-10000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100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7、会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认为需要校领导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支付现金要求

    根据规定只有下列范围才能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课时费、福利费、临时工劳务报酬、遗属生活补贴等。

    2、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历史文物以及其他物资的价款。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旅费。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8、特殊支出确需超上限支付现金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2000元以下由财务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同意。

    2000元—5000元由财务处负责人同意。

    5000元—10000元由分管校领导同意。

    10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

    (三)发放劳务报酬要求

    1领取劳务费、加班费、补助费、补贴、奖酬金等,均须填制领款单据,并按人造册,注明人数、标准、工作天数,并经领款人本人签收。

    2、发放本校在职教职工报酬必须另外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财务处网页每月发布最新的人员相关数据),以便纳入下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发放校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学生)报酬、劳务时达到扣税标准的,需于发放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4、发放本校学生报酬或补助须转入学生银行卡,一般不得支付现金。

    (四)办理购买固定资产报销事项,必须先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五)非学校正式职工不得办理借款业务。

     

        五、具体情形 

    (一)差旅费报销

    1、报账人须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上所有项目必须填写清楚。

    2、因公乘坐飞机的须持有经校领导审批签字的《安师大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申请单》方可报销飞机票。

    3、出差参加会议的须将会议通知附于报销单后,电话通知的须在出差事由中注明。

    4、一事一单,不得将数次出差合并一单报销。 

    5 出差期间购买的物品、资料等,必须与差旅费报销同时进行。

    6、订票手续费不得超过车船等票价的15%,退票费不予报销。

    7、探亲差旅费报销时,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和人事处签批后,方可办理报销。

    8、车票遗失的须书面说明情况(注明乘坐的交通工具、起讫地点、时间、票价等)并由审批领导签字证实,由会计人员按照乘坐最低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核定金额。 

    (二)固定资产报销

         1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或低于以上标准但一次购置同类大批量的物品等),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

    2、购置固定资产(不含图书)后,首先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并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财务联)附在发票后办理报销手续。

    3、图书馆、院系资料室(及教职工个人)购置图书资料后,首先在本单位办理图书资料入库手续,并将“图书资料入库单” (财务联)附在发票后办理报销手续。外文图书入库单应附中外文对照表。

    4、固定资产报废时,应按报销的程序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回收的残值应如数上交学校。 

    (三)借款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因购物、出差等需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借款参加会议的须携带会议通知书;借款购置大宗物品、预付工程款的须携带有关合同协议),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携相关经费卡办理借款手续。

    2、出差人员若需借款,一般只能提前三天;借款金额由会计人员根据出差时间、地点及报销标准等核定,不得多借。

    3、前账不清,一般不得再借款。借款人处理完有关事项后须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否则不予再次借款。特殊情况(主要指客观情况,如工程款、购买设备等需分期付款支付的)暂时不能结清借款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同意后方可再次借款。

    4、无正当理由借款到期不冲账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逐月从其工资和校内津贴中扣还。 

    (四)会务费报销

    1  根据规定会务费不予报销。

    2  特殊情况必须参加的会议,需要报销会务费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1  教学单位参加对学科、专业建设等有重大意义的学术会议的会务费,由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并由单位领导在说明上签字。

    2 行政机关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A、 主管部门召开工作会议;

    B、 有正式会议通知;

    C、 取得合法收款票据;

    D、分管校领导审批;

    3、个人参加学术会议,有科研经费的,会务费可从本人科研经费中列支。 

    (五)校内划账

    1、校内划账范围:餐饮、用车、零星维修、办公文化用品、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

    2、校内单位之间发生以上经济业务往来时,一律使用“校内经费划拨单”划账,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校内收据”,不得支付现金。

    3、校内服务事项结束,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填好“校内经费划拨单”并连同有关原始凭证(数量、单价、金额、款项说明等)送付款单位。

    4、付款单位领导在“校内经费划拨单”上审批签字后,经办人携带付款单位的经费卡办理报销划账手续。

    5、校内划账与结算应分单位进行,一个单位一张凭证,不得由提供服务的单位代为集中办理。

    6、校内划账一般每月结算一次,金额较小的可按季度、半年或按年结算。 

    (六)招待费报销

    1、学院掌握使用的教学经费、各类专项经费以及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特殊情况确需开支的,须有书面报告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2、学院以外的部门、单位掌握使用的办公及专项经费也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招待费用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3、报销招待费需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呈批单》

       4、省教育厅以外的个人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招待费的,必须符合当初申报课题的预算。 

    (七)进修费报销

    1、学校派出进修(培训)人员进修结束后,由人事处师资科审核签章,经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持进修(培训)通知及有关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2、进修单位开具的膳食费、宿管费、押金均不予报销。

        (八)实习费报销

    1、教育(专业、野外)实习按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借款。

    2、教育(专业、野外)实习报销按经费包干使用办法凭据一次性限额报销。

    3、报销时除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补助外,实习材料费、办公用品费、旅费、管理费、杂费均凭据限额报销。报销时须持教育(专业、野外)实习计划,包括:学生分组名单、实习地点、指导组(教师)名单、实习进程表等。 

    (九)基建、维修费报销

    1、须由项目主管部门职工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2、办理工程项目首付款时,应携带下列资料:

    1)工程立项审批报告;

    2)基建工程招标公告(通知)(网上下载);

    3)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

    4)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5)审批基建项目预算及用款计划。

    3、工程付款按合同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合同付款方式的,须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报校领导审批。调整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或理由不充分的,不予调整。

    4、凡项目预算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需经财务部门会签。

    5、凡有监理的项目,支付工程款时,要有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报告。

    6、项目付款一次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必须经校长签字批准。

    7、借支项目工程款,按照“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执行。

    8、借报工程材料款必须明确甲供或乙供,凡属乙供材、甲控材,其款项在工程进度款中列支。

    9、借报甲供材、工程款时,应明确标明项目或标段。

    10、通过议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零星工程、配套工程,首付款时应携带施工合同及经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审核、职能部门批准执行的预算书,审计前支付比例一般不高于合同价的50%

    11、已开工项目,其工程调整或变更,须办理相关的调整变更手续,其调整或变更一般不考虑增付工程款,金额较大或特殊情况必须支付的,应不高于经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审核后的预算金额的50%

    12、工程付款原则上不支付现金,特殊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需有专项书面报告,并经校领导审批。

        13、支付工程款,原则上不作第三方转付。学校确因进度质量等需要转付的,需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乙方委托支付的委托书,甲方同意转付的书面材料。

    14、项目审计成立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前,建设单位须办理好项目转固手续,方可办理。

    15、凡报销超过3000元修缮费,须经审计处审计或审核后方可报销。

     

        六、其他事项

        1、如需加盖财务处公章,需财务处领导签字,到财务处办公室(花津校区)办理。

    2、领用票据(如收取会务费的,须分管校领导签字)、学费缴交等事宜在综合管理科(赭山校区)办理。 通过银行从各类学生缴费卡上扣划的学费发票,统一由各学院集中领取并发给学生。学生欠费名单在行政办公网上定期公布。          

    3、报销业务两个校区都能办理。

    4、符合支取公积金条件需要办理公积金支取单的,正常工作日期间的周四下午在会计科(花津校区)办理。

    5、服务咨询电话:

           办公室     5910136     5910137

           会计科     3869283     5910135

           基建财务科             5910139

           综合科                 3869363

           监督电话: 5910138  3869654  591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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