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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09〕2号)
     添加日期:2009-12-02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惠民效应,让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覆盖到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实现广大职工“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状况,坚持“满足需求,控制风险,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金额的确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高于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
         2、月还款金额不高于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3、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首付比例;购买二手房,房屋年限1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30%,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40%,20年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50%;
         4、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引进人才方面的规定;
         5、不高于我市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夫妇双方均在我市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夫妇双方仅有一方在我市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三)增加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凡符合芜市办〔2009〕11号文件引进人才规定的人员,只要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满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贷款额度按12个月缴存额的10倍计算。
         (四)停止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提取条件:属于无房户,租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且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30%的;
         (二)提取证明材料:经提取申请人家庭所在单位和市房屋登记部门确认的无房户证明、房屋租赁证及完税发票;
         (三)提取金额:按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且每月不超过400元。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政策仍然按照以往的政策执行。本市以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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