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款二中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凡不是同时符合上述条件退休人员的返聘工资及课时费、评审费等兼职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按次征收。
其计税方法为: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额大于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20%
3、每次应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则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3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