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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关于我校退休人员再任职或兼职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法规适用
     添加日期:2012-06-19 

    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款二中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凡不是同时符合上述条件退休人员的返聘工资及课时费、评审费等兼职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按次征收。

    其计税方法为: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额大于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20%

    3每次应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则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3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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