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二○○六年一月一日正式实施。为了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尽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安徽师范大学会议纪要([2006]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1、工资:指工资表中“应发工资”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项后的差额。
2、其他所得:除工资性质的所得以外,取得的各种劳务费、加班费、奖金、酬金、节日慰问费、论文评审答辩费、科研立项、结题提成、校内津贴等其它收入。
二、具体扣缴方法:从2006年5月1日开始,我校个人所得税按以下办法扣缴。
1、在职职工每月的工资收入,当月计算应纳税额,在当月工资中代扣。
2、在职职工的其他所得在发放时不扣税,累加计入下月工资总额,与次月工资一并计税,并在次月工资中扣缴。
3、非在职职工在我校取得的所有所得在发放时一律按税法代扣。
4、研究生领取劳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打入其校园卡,不再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并参照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在发放时代扣。研究生领取劳务所得时必须提供发放表一式两份和软盘一份,其中包含姓名、学院名称、年级、学号等信息。
三、几点要求:
1、支付在职职工其他所得的单位需到财务处拷贝在职职工工资名册软盘。
2、支付在职职工其他所得时必须报送包含职工姓名、职工单位名称、职工工资号的纸质发放表两份、软盘一份,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支付。
3、支付在职职工和非在职职工所得的发放表必须分开,领款单或报销单也必须分开填报。
4、为了方便、准确计税,支付在职职工其他所得的单位原则上每月25日前办理一次,每月有多项所得的原则上合并发放并报盘。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咨询电话:3869283 3883505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