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业经5月22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安徽师范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精神,使我校的经费预算管理更加规范,现就学校的预算管理权限、预算编制的原则、内容和方法以及预算的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等制订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章 预算的管理权限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当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学校预算由校务会讨论制定,经学校党委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单位预算组成。校级预算经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支出预算由各分管校领导下达各单位用款额度,各单位根据用款额度制定详细月用款计划并报校财务处执行。
第五条 学校收入预算一经确定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他们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时足额上交学校。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六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或称为稳健性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没有可靠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保持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与财务的收支平衡是保障学校改革、建设和稳定的基本前提,切忌片面强调发展而不顾财力铺摊子、上项目。不能把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和借款或贷款视为学校自有资金使用。学校的整体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以防临时急需。学校年度内每月事业费和自有资金的银行滚存余额应高于每月必保的人员工资和水、电、医疗等日常消耗开支总额。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预算编制时间: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下旬开始准备编制第二年的预算,待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确定后调整确定学校的预算方案。学校预算未成立前,各单位月用款计划按上年度用款总额的80%除以12个月安排。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各学院、各部门上报详细需款计划,校财务处进行汇总并根据收入测算情况,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下年度的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校务会讨论修改后形成校级预算。
第五章 预算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我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务会审议提出修改意见,财务处根据校务会意见进行调整,经校务会再次审议、学校党委审核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下达预算控制数,学校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预算,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支出预算的执行实行“统一管理、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学院、各单位必须按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重新安排本单位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门监督执行。日常用款由各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强化预算意识。学校的收入预算按其来源相应由各分管校领导监督各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同时只能在预算范围内审批经费支出。
第七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三条 为维护预算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各单位事业收入应在规定期间上交(一般不能跨年度);对各单位计划内的用款,学校予以保证,对超预算支出或因计划安排不当,学校不能保证用款,因此而影响教学和其他工作的,后果由用款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既具有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力,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须经学校研究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一般预算项目的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校务会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由职能部门填写立项报告,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3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审定后经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长同意后,经校务会讨论通过执行,并在年终作追加预算。
第八章 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向各级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