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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1-04-29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
    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施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届时停止执行。为了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制度施行平稳、顺利,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    (1-6月)会计报表。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在加工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2011年6月各明细科目的药品综合差价率分摊后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金额的合计数应等于原账中“药品”科目余额减去“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后的金额。
    3.“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4.“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销。
    5.“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对外投资”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对外投资”科目尚未结清,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对外投资”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明细科目。待有关对外投资收回后,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明细科目予以核销,投资损益直接调整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短期借款”科目,但设置了“借入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短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短期借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借入款”科目。
    2.“应缴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大,包括了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部款项。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期末余额,则应于转账时将其转入新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应付账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付账款”科目。
    4.“预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收医疗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预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和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中的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和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应将原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中的医疗保险总额预付且不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5.“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应明细科目。
    6.“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新制度下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金等。新制度同时增设了“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应对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对于其中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对于其中属于应交税费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应交税费”科目;对于其中属于新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尚未确定应上缴或留用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如有已确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
    7.“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8.“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尚未结清,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待有关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偿还后予以核销。
    (三)净资产类。
    1.“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大,包括了固定资产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和无形资产占用。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明细科目,并分别按照新账中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的“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科目。
    2.“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相应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与原制度规定范围不同,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对于职工福利基金中含有职工福利费的,应将其余额分析结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需要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不再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明细科目。
    4.“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收支结余”科目,但设置了“本期结余”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收支结余”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的“本期结余”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期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新制度要求设置新账中的有关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即将尚未支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分析登记入“财政基本支出备查簿”、“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和“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
    三、新旧会计报表衔接
    (一)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上述规定转账并作调整后的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月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2011年会计报表的编制。
    1. 2011年7-12月会计报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季度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时,应在表中“本月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根据2011年1-6月原账中收支数据按新制度收支分类口径进行调整后的数据填列(不改变原账中收支计量口径)。表中“本月数”栏按新制度规定的填列口径填列7-12月各月份的数据。表中“本年累计数”栏按照表中“1-6月”栏数据加上7-12月按新制度口径计算的数据填列。
    2. 2011年度会计报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编制的2011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和净资产变动表。
    在编制2011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在编制2011年度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但应在“本年累计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的填列方法同上述2011年7-12月报表的编制。
    (三)2012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2年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在编制2012年度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科目
    原科目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级科目  明细科目
    一、资产类
    1
    101
    库存现金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3
    1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4
    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
    5
    110
              11001
              11002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
    6
    111
    应收医疗款
    应收医疗款
    7
    112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8
     
    121
     
    库存物资
     
    药品
    药品进销差价
    库存物资
    在加工材料
     
     
     
    待摊费用
     
     
     
    对外投资
    9
    123
    待摊支出
     
    10
    131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11
    133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12
    141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开办费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13
    201
    借入款
    短期借款
    14
    202
    待结算医疗款
     
    15
    203
    应缴款项
    应缴超收款
    16
    206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
    17
    207
    预收医疗款
    预收医疗款
    18
    208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19
    210
    应付社会保障费
    应付社会保障费
    20
    211
    应交税费
     
    21
    221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22
    301
              30101
              30102   
              30103
    固定基金
    固定资产占用
    在建工程占用
    无形资产占用
    固定基金
    23
    302
    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
    投资基金
    24
    303
    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
    25
    304
    本期结余
    收支结余
    26
    305
              30501
              30502
    财政补助结转(余)
    财政基本补助结转
    财政项目补助结转(余)
     
    27
    306
    其他限定用途结转(余)
     
    28
    308
              30801
              30802
              30803
    结余分配
    待分配结余
    提取专用基金
    事业基金弥补亏损
    结余分配
        待分配结余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事业基金弥补亏损
    四、收入类
    29
    401
              40101
              40102
    医疗收入
    门诊收入
    住院收入
    医疗收入
    药品收入
    30
    402
    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
    31
    403
    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32
    406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3
    501
              50101
              50102
    医疗卫生支出
    医疗支出
    公共卫生支出
    医疗支出
    药品支出
    34
    502
    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
    财政专项支出
    35
    506
    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
     
     
     
    管理费用
     
    注:上表中标有“+”号的会计科目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其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三个科目取代了原医院会计制度中“205 应付工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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