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教职工个人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有: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 、结算起点在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教职工可以根据需要向财务处提取现金,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